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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遷徙登記應以居住事實為依據,請勿「虛報遷徙」 列印
      資料更新時間:113-11-25 16:51

    ❗️❗️遷徙登記應以 居住事實 為依據,凡是無居住事實而虛報遷徙登記者,不論目的為何(例如為了 選舉、學區、節稅 等),依戶籍法第7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,並依戶籍法第23條之規定,撤銷遷徙登記,以正確戶籍登記資料。

    ❗️❗️若以虛報遷徙取得投票權,而發生不正確投票結果或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,將觸犯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,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  ❗️❗️請勿「虛報遷徙登記」,以免觸法受罰❗️❗️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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