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手機選單
:::

戶政宣導

    偽冒領國民身分證罰則 列印
      資料更新時間:108-11-01 14:58

    戶籍法第7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:「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,而偽造、變造國民身分證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。」、「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,以供冒名使用,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。

    相關案例均載於司法院網站(查詢途徑:司法院網站首頁/裁判書查詢)。

    鼓山戶政提醒您!

    :::
    ▲開啟 ▼關閉